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和改变工业品出厂作价办法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和改变工业品出厂作价办法问题的意见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成都会议通过,同年四月五日政治局会议批准
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党组
1958年3月22日
(在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成都会议上)

  一九五八年三月十八日,成都会议大组会讨论了财政部党组和商业部党组提出的《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和改变工业品出厂作价办法、调整工商利润的报告》,讨论的结果如下:

  (一)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部分,可以按照原报告的意见实行。但须指出,简化税制只是改革税收制度的第一步。在完成了这一步以后,还须进一步考虑用税收的办法调节企业利润,使企业的利润不致过大,以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制。

  (二)关于改变工业品出厂作价办法、调整工商利润的部分,由于情况复杂,须再继续研究,暂不实行。个别产品的利润在工商之间分配很不合理,如不调整就会妨碍生产的,可以由省、市委和自治区党委作个别的调整。

  财政部党组提出的报告,已经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文件附后。原财政部党组、商业部党组的联合报告中,关于改变工业品出厂作价办法、调整工商利润 的部分,已经删除。

财政部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报告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完成以后的经济情况,现行工商业税收制度必须进行必要的改革。我国现行 的工商税收制度,基本上是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制定的。 当时资本主义工商业还大量存在,它们的经营活动多种 多样,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 国家收入,有效地同偷税漏税行为作斗争,我们在工商税 收制度上不得不采取多种税、多次征的办法。以后,随着 限制和反限制斗争的深入,又陆续增加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这样,工商税收制度就变得十分复杂。至于国营企业,虽然由于过去采取了公私区别对待的政策,它们的纳税手续比私营企业简单一些,但是因为过去对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是按同一税法征税,所以整个说来,国营企业的纳税手续也是相当复杂的。

  现行工商税收制度的复杂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一个企业同时征收好几种税,例如,对一个棉纺织厂,棉纱要征收商品流通税,棉布要征收营业税,此外,工厂的合同、帐册和其他营业凭证,还要征收印花税。(2)同样一种税收,在一个产品从原料到成品的过程中,往往要先后征收好几次税。例如,对生产自来水笔的工厂,一般要征收四道货物税:塑胶笔杆要征税,橡胶笔囊要征税,笔舌要征税,制造笔尖的不锈钢片也要征税。此外,等到自来水笔出厂,还要再征一道货物税和一道营业税。(3)计算税款所用的价格,同工厂的实际销售价格是脱节的。例如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在工厂征收,但是征收多少税款,却不是依据工厂的销售价格,而是依据国营商业公司的批发牌价来计算(过去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资本家取巧逃税),这就使工厂负担的税款同实际的销售收入脱节。而且工厂所生产的产品如果品种和规格很多,工厂纳税的时候还要逐一去查对商业批发价格,手续也不胜其烦。很显然,以上这些复杂的税收制度和征税手续,都已经同今天的经济情况不相适应,也不利于企业进行经济核算。

  税收制度是经济的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经济制度改变了,税收制度也应该随着作相应的改变。我国的现行工商税收制度,过去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积累国家建设资金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等三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是应当肯定的。但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以后,私营企业已经实行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并且已经实行了定息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工商税收在社会主义改造方面的作用已经退居次要的地位,改变现行的复杂的工商税收制度,不仅成为必要而且是可能的了。

  现行的工商各税共有十一种。其中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最为复杂,同时除了印花税以外,其他三种税也是最主要的税种(这三种税的收入占全部工商税收的百分之八十)。解决了这四种税的问题,税制改革的主要问题也就解决了。因此,这次改革税制,主要是这四种税的改革问题。至于其他七种税(工商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一般问题不大,只有个别的要作较大的修改,将另作报告。

  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方针,经反复研究,认为目前税制方面的主要问题,既然是税收的种类多,手续复杂,不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那么目前改革工商税制,就应该采取“在基本上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并且在简化税制的同时,对于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经济仍然要继续贯彻执行区别对待的政策。根据这个方针,我们打算对上述四种税收,进行如下改革:

  (一)减少税收的种类: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四种税,合并成为一种税,拟叫做“统一税”。

  (二)简化征税办法:工业品在工厂一般只征一道统一税,对于全能工厂生产的中间产品(例如既制造自来水笔,又制造笔杆、胶囊的工厂,就是全能厂,这些工厂,自制自用的笔杆、胶囊等产品,称为中间产品),除了棉纱、酒、皮革等税源比较大、生产比较集中的极少数产品以外,一般都不再征税。这样,工厂生产的产品,从原料到成品,就不再反复征几道税了(在商业零售环节上,再征一道统一税,以代替原来征收的零售营业税,税率仍然和过去的营业税一样)。

  (三)奖励协作生产:工厂生产的中间产品一般不再征税以后,全能厂的税负便要轻于非全能厂(例如制造笔杆、胶囊而不制造自来水笔,或者只制造自来水笔而不制造笔杆、胶囊的,就是非全能厂)。为了适当平衡全能厂与非全能厂的税负,有利于发展工厂之间的协作关系,对于非全能厂相互协作生产的中间产品准备给以免税照顾。

  (四)关于计算税款所依据的价格:在工厂征收的统一税,一律按照工厂的销售价格计算税款,废除过去按照商业批发牌价计算税款的办法。

  (五)关于统一税的税率:主要产品原则上一种产品规定一个税率;其他产品,凡是原有的税负大体相同的,可以几种产品规定一个统一的税率。这样,大部分产品基本上仍然保持原有的税负,只有少数产品有较大的变动。这是因为:一方面,对于那些在全国范围内许多企业都有亏损的产品,需要适当地降低税率;另一方面,对少数利润大、利润水平比较整齐的产品,也准备适当提高税率,以便在总的方面保持改革税制前的税收收入。

  (六)关于区别对待:对社会主义经济和非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执行区别对待的政策。私营工业和个体手工业,也按照工厂销售价格和新的税率征税;但是对它们的中间产品和协作生产的产品,仍然按照原来的办法征税,不适用上述(二)(三)两项的规定。

  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是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为了吸取经验,为了在全面实行以前做好准备工作,我们打算对棉纺织印染工业、日用化学工业、制笔工业和热水瓶工业等四个行业的产品,先行试办。我们提出的试行办法,送请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研究以后,也已表示同意,只是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由于各地情况不一致,地方要求能由他们根据当地情况机动处理,我们同意这个意见,已经在试行办法中作了规定。

  这次试办的产品不多。主要品种是:棉纺织印染工业的棉纱、棉布,日用化学工业的化妆品、爽身粉、牙膏、香皂、肥皂、皮鞋油等,制笔工业的金笔、铱金笔、钢笔、圆珠笔、铅笔等,热水瓶工业的金属壳热水瓶、竹壳热水瓶、热水瓶胆等。

  税率基本上是根据原有税负设计的,即是:把产品原来负担的各税税款合在一起,按照工厂实际销售价格,设计新的税率。这样设计的结果,绝大多数产品仍然维持原来的税负;只有个别产品略有调整。

  以上各点已经商得有关工业部门同意,各地进行试算后也都认为可行。拟请中央和国务院先行批准试办,试办的时间拟从今年四月份开始。准备一面在试办中取得经验,一面抓紧起草统一税条例,等条例起草完成,再报请中央和国务院审查,送人大常委会完成立法手续,争取在七月份开始全面实行。

  以上报告,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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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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