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民國43年)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民國17年)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
立法於民國43年10月12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43年(1954年)10月12日
中華民國43年(1954年)10月23日
公布於民國43年10月23日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17 日 制定8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17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43 年 10 月 23 日公布2.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第一章 總則 编辑

第一條 (適用)

  中華民國國徽國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國徽格式)

  中華民國之國徽,定為青天白日。其式如左:
  一、圓形、青白色。
  二、白日居中,並有十二道白尖角光芒。
  三、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留一青色圓圈。

第三條 (國徽比例)

  前條各款之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青底圓形之圓心為白日體之圓心。
  二、白日體半徑與青底圓形半徑,為一與三之比。
  三、白日體圓心至白尖角光芒頂,其長度與白日體半徑,為二與一之比。
  四、白日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間之青圈,其寬度等於白日體直徑十五分之一。
  五、每道白尖角光芒之頂角為三十度,十二角為三百六十度。
  六、白尖角光芒之上下左右排列,應正對北南西東方向,其餘均勻排列。

第四條 (國旗比例)

  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一、旗面之橫度與縱度,為三與二之比。
  二、青天為長方形,其面積為全旗之四分之一。
  三、長方形之青天中置國徽上之白日青圈,及十二道白尖角光芒,其白日體圓心,位於長方形青天縱橫平分線之交點上。
  四、白日體半徑與青色長方形之橫長,為一與八之比。
  五、青圈與十二道白尖角光芒之位置及尺度比例,準用第三條第三款至第六款之規定。

第五條 (旗桿顏色)

  國旗之旗桿,白色,配金黃色圓頂。

第二章 使用 编辑

第六條 (懸掛方式)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

第七條 (懸掛方式)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第八條 (室外懸掛時間)

  室外懸掛國旗之時間,自日出起,至日落時止。

第九條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之規定)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條 (樹立旗桿之機關及地點)

  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軍事部隊,應於適當地點,樹立旗桿,每日升降國旗。

第十一條 (升降國旗儀式)

  升降國旗之儀式如左:
  一、全體肅立。
  二、唱國歌
  三、升(降)旗-敬禮。(有樂隊或軍號時,得奏樂,或吹升降旗號。)
  四、禮成。

第十二條 (遇升降國旗時之儀式)

  國民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
  各種車輛,除火車、救火車、救護車、軍警追捕車,或應援車外,遇升降國旗時,應就地停車。

第十三條 (天雨之升降旗)

  天雨時,除特殊情形,必須懸掛國旗外,應將國旗降下。雨停後,再行升上。其不在規定升降時間內,不必舉行儀式。

第十四條 (下半旗)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第十五條 (本法與國際慣例並行)

  駐外使領館,海軍艦隊,暨船舶之升降或懸掛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並依國際慣例行之。

第三章 製造 编辑

第十六條 (製造質地)

  國徽、國旗,以國產絲毛棉麻等織品為材料製造之。

第十七條 (尺度比例)

  國徽、國旗之製造,除依照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尺度比例外,並應依照後附之比例圖表及尺度標準。
附件一:國徽圖案及說明
附件二:國旗圖案及說明
附件三:國徽、國旗圖樣
附件四:國旗各號尺度表

第十八條 (不合標準之國徽國旗之處置)

  凡工廠或商店製售之國徽、國旗,不合標準者,應由當地政府嚴行取締或糾正之。

第四章 管理 编辑

第十九條 (懸掛國旗之尺度)

  商店住戶所懸之國旗,以後附之國旗各號尺度表內第六號為標準。

第二十條 (綴置符號之禁止)

  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第二十一條 (作為商業專用標記之禁止)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第五章 附則 编辑

第二十二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编辑

附件
一、國徽圖案及說明
二、國旗圖案及說明
三、國徽、國旗圖樣
四、國旗各號尺度表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