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通知
2003年11月12日
发布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思茅地区行政公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撤销云南省思茅地区设立地级思茅市的批复》(国函〔2003〕113号),现就思茅地区撤地设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思茅地区和县级思茅市,设立地级思茅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翠云区思茅镇月光路。

二、思茅市设立翠云区。以原县级思茅市的行政区域为翠云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思茅镇过街楼路。

三、思茅市辖原思茅地区的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翠云区。

四、思茅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撤地设市后不增加行政编制,所需人员编制从原思茅地区总编制中调剂解决;不增加财政支出,所需经费自行调剂解决。

请认真做好撤地设市的有关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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