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海關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審計署和海關的決定
制定机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1998年9月19日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
发布机关: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发布于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
本作品收錄於《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30号

(1998年9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注意到,目前澳門的反貪機構和審計機構的設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有不符之處,同時澳門也沒有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單獨的海關。為實施基本法,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順利運作,決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時,按照基本法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以上三個部門的具體職權和組織結構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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