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

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

【颁布部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颁布日期】1985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85年11月15日

【正  文】

(国务院原则同意 1985年11月15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考虑到民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的某些消极影响,考虑到以纸张资源和印刷能力的使用分别轻重缓急,有些

图书的品种和印数都应当加以必要的控制。对此,文化部和国家出版局作了一系列规定。但有些出版社片面追

求利润,不按有关规定执行,使该控制的图书得不到有效控制。此外,某些非出版单位为了赚钱也滥编滥印图

书,并且长期得不到制止。为了贯彻党的出版方针,加强出版管理,除继续加强行政措施之外,我们考虑辅之

以经济制裁的办法。经与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量,拟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社违反规定,擅自出版应当限制的图书,或超出批准的印数自行追加印数,其擅自出版或自行

追加部分所得的非法收入,全部没收。重犯的并处以罚款。

(二)出版淫秽等违禁书刊以及非出版社单位(含报社、杂志社和其他单位)出版的各类图书,属于非法

出版物,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经销,一经发现,其书刊和全部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

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三)印刷厂承印非法出版物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上述规定由各地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在编排、印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出

版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在流通领域发生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违反规定所牟取的非法所得和罚款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交当地财政。北京地区发生的(包括中央一级单位),按上述分工原则,由北京出版行

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应当控制的图书门类、品种和执行时间,由国家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明

文规定并通知出版、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各级财税部门按出版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监督

执行。查处上述违章行为所需费用,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20-30%以内退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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