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
农办牧17号
2020年3月18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网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

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

农办牧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在生猪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的要求,缓解基层动物防疫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保障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我部决定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从科研教学单位一线兽医服务人员、优秀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养殖屠宰兽药饲料诊疗企业兽医技术骨干中招募一批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培养一支热爱动物防疫工作、解决动物防疫难题、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服务力量,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区域

2020年起,先行在生猪调出大县全面实施。其他有意愿的地方可以自行决定,经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同意后,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

三、组织管理

(一)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期管理。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实施县(以下简称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招募、使用、管理和考核,按照《特聘农技员招募办法》《特聘农技员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特点,加强招募、使用、考核等工作的规范管理。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期限按年度实施。服务期间,以服务对象的满意率、解决动物防疫实际问题等为主要考核指标,采取量化打分和实地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效果进行绩效考核。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解除服务协议;对考核优秀的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期满后可优先继续招募,服务所在乡镇政府有编制的,经相关考核考试合格,可择优招录作为政府正式工作人员。

(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条件。招募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较高的技术专长和专业素质;有丰富的动物防疫实践经验;热爱畜牧兽医工作,责任心、服务意识和协调能力较强。特聘动物防疫专员主要从以下三类群体中招募:一是畜牧兽医科研教学单位一线兽医服务人员,二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业3年以上的养殖、屠宰、兽药、饲料、诊疗企业兽医技术骨干,三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动物防疫工作3年(含)以上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纳入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范围。

(三)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程序。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畜牧业产业基础、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等,合理确定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数量和招募标准,每个县招募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原则上不超过20名。按照发布需求、个人申请、技能考核、研究公示、确定人选、签订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等程序,面向全社会开展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工作。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招募要全程公开透明,通过多种方式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任务。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效落实动物防疫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等要求,明确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为县域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二是为畜禽养殖场户提供动物防疫技术帮扶;三是与乡村兽医、村防疫员结对开展技术服务,增强乡村兽医、村防疫员专业技能和实操水平;四是为县乡畜牧兽医部门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指定的专业服务。要在与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签订的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中,明确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数量、服务效果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相关工作顺利实施;加强对实施县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强化情况调度,并于2020年6月底、11月底前,将实施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实施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管理,妥善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二)强化政策支持。有关省份和实施县的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结合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工作任务、工作量等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同等人员工资水平。各地可结合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统筹支持,鼓励有关省份和实施县争取其他渠道资金,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三)加强总结宣传。各地要及时总结特聘动物防疫专员实施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优秀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先进事迹,扩大影响成效,营造支持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服务基层、创业富民的良好氛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