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勞工健康管理規則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79年4月1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台勞安三字第0768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3條(原名稱:勞工健康管理規則;新名稱: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2. 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安三字第0254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
  3. 中華民國89年12月2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安三字第0056822號令修正發布第2、10、11、12、15、19條條文;刪除第24、2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91年11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三字第0910059022號令修正發布第12、19條條文
  5.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0940006872號令修正發布第2、3、4、7、11、12、15、19、23條條文;增訂第 3-1條條文;並刪除第9條條文
  6.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099014680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7.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3字第1020145036號令修正發布第4、5、13、19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一、第 4條條文之附表五、第13條條文之附表十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七之一、三十七之二、第16條條文之附表三十八;除第2條條文附表一、第5、13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8.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75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2條;除第2、10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9.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50200817號令修正發布第5、10、11~13、15、18、22條條文、第2條條文之附表一、第6條條文之附表六;增訂第5-1、10-1條條文;除第2條條文之附表一、第10條條文之附表十編號二十八至三十一、第5、5-1、18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602048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除第4條第一項所定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勞工總人數在五十人至九十九人者,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第5條第3項、第6條第3項、第7條第2項、第8條第4、5項、第11條第1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16條附表九編號十六、二十四、三十及三十一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0020633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8條;除第4條第1項條文所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人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規定、第16條附表十編號二十七及三十二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第5、7條條文及第8條第3項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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