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沿革
中華民國行政院(含原住民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79)台內字第05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1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4)台內字第 100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部分條文(原名稱: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新名稱: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3.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87)台內字第113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3條。
  4.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2、5~9、12、17、21、24、26、30、40、43、4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5.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90)台內字第071570號令修正發布第1、8、9、10、18、23、24、28、42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20015391號令修正發布第4~9、12、17、21、23、24、30、40、43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60013991 號令修正發布第2、5~9、12、17、21~24、30、40、43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3條第2項所列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8812號公告第2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改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管轄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原字第1070177593號令修正發布第2、6、13、14、18、19、24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43-1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土字第10800384812號令修正發布第1、6、7、10、14-1~20、26、43-1條條文;並刪除第8、9、11、12、42、4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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