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6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6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1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工商同業公會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所謂其他之處分方法,并無明文限制,自應以該會章程所載明者為準。至同法第七條原文得為二字,既經修正為應為二字,則同業之公司、行號,均應強制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