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7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7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7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7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0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在曾任兼理司法縣長或承審員時,所處理之案件,既係本諸審檢職權之作用,自應同受律師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限制,該款所謂處理,自不以參與裁判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