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2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7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8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犯盜案二起,由子、丑兩法院分別判決,雖甲曾對子法院判決在先之部分提起上訴,並於丑法院之判決確定後,始行撤回,但丑法院既係判決在後,依刑訴法第四八一條規定,應由丑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執行刑。至子、丑兩法院各就檢察官之聲請,為執行刑之裁定,按諸前開說明,子法院之裁定,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