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7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7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7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8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4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0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動產登記條例施行後,就同一不動產重複買賣,因而重為所有權移轉契約時,如先之移轉尚未登記而後之移轉則已登記,依該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先受移轉之人,不得以其先受之移轉,對抗後受移轉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