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稱公務員者謂職官、吏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議員,至於律師不能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