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7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7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69 頁 | |
鄉鎮村街甲長於作戰期內辦理兵役事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雖亦合於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圖利罪,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於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施行後頒布,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仍應分別情形,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論處。
←司法院院字第227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7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69 頁 | |
鄉鎮村街甲長於作戰期內辦理兵役事務,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雖亦合於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圖利罪,但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於懲治貪污暫行條例施行後頒布,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仍應分別情形,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