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0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0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3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9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31、237、315、31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以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祇犯一個誣告罪,既係同一案件,經乙丙對甲提起自訴,無論曾否判決確定,丁均不得再行告訴,如檢察官就該案予以不起訴處分後,丁復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應認為無理由而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