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9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贖產之訴,其訴訟標的為不動產所有權,並非典價,依該省沿用民事訴訟條例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準用同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則原告應為反對給付之典價,自不得在不動產價額中扣除,故被告上訴時計算利益,仍應以所有權全部之價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