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0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0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0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10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9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礦業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所謂取得礦業權,係以取得同法第四條之探礦權或採礦權為限,其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礦業權之優先權,不包括在內,又在他人測勘礦區著手繪圖準備設定礦業權之期間,於同一地點迅速備具圖件提前請領礦照,對於主管官署,並無詐欺行為,亦不成立該條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