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7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1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人於年終結算盈虧,通知各股東之清單(俗稱盤單或紅簿)係屬營業報告之性質,各股東雖可按照清單支取盈餘或補繳虧欠,然清單上既未載明憑單支付款項,即不能視為支取銀錢之單據或簿摺,此項清單與修正印花稅法第十六條所定稅率表種類無一相符,原不在納稅之列,自不得以其未貼印花稅票,予以處罰。又發覺商人於民國十三年使用之賬簿,未貼印花稅票,雖在民國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以前,但此項賬簿應貼印花,其未貼者應處罰金,按諸民國三年十二月七日之修正印花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均定有明文,且該罰金為行政罰,不適用刑法上之時效,而在該條例及現行修正印花稅法上,對於該條例施行前之違反印花稅法者,既無從新法處罰之規定,依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仍應適用當時有效之修正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