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3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關於停止審判程序之規定,原就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之案件而設,其尚未起訴而有前述情形之案件,關於民事之法律關係,應由刑事法院自行審認,不得停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