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0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1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經營米、醬、油三項商業之商店,核與僅營米業或營醬業、油業之商店,尚難謂為同業,惟就同一區域內合營米、醬、油三項商業之商店,共同設立一同業公會,自屬可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