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46 條 ( 19.12.26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3、4 條 ( 20.01.2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已嫁女子追溯繼承財產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係指請求重行分析者而言,其他繼承人僅一人時無所謂已經分析,當與其他繼承人有數人而未經分析者同論,不在同條項規定之列,惟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後,請求回復繼承者,應分別情形,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三條、第四條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