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9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0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仿照商標與偽造商標意義相同,無論是否曾經註冊之商標,其在刑法上之保護固無區別,關於該商標之仿造,均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九條關於偽造之規定 (參照院字第二九五號第二九七號第二九九號解釋) 。至已註冊之商標,自註冊之日起即取得專用權 (商標法第十四條) ,故在民事上之保護,自較優厚,不能謂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