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8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8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9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保衛團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家無次丁者得免入團之義務,推其立法意旨,原係准留一丁以處理其家務,故一家之中苟有兩丁以上者,自應准留一丁免其入團之義務,若其家各丁之中,除有該條各款所列情形之外,僅餘一丁,亦應免其入團,至於商店店員,既非住在其家,且各有職業,依同條第四款規定,自亦在得免入團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