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9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各省區代表聯席會議,已經通過禁止重利盤剝,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之決議案,并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咨請國民政府公布,於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一律實行,即據民法債編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約定利率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自此議決案及民法債編公布施行後當事人約定之利息,如超過百分二十之利率,即為重利,上月未清之利息,下月即滾入原本計算,與民法債編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符,不能不認為盤剝,此種重利盤剝,在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既定有明文,即應依該條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