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4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4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4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5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571140、117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遺產繼承權者,為有應繼資格之人可以承受遺產之權利,不待繼承開始而發生(參考喪失繼承權各條)。故拋棄其應繼之分為個人之自由,不問繼承編施行前或施行後均得為之,至拋棄之方式,在繼承編施行前法無明文,如已向有利害關係人為拋棄之表示者,即應生效,惟在繼承編施行後,非具備法定方式不能認為有效之拋棄。

  (二)陷於生活困難為贍養之所由生,其給與是否相當,當視贍養者之經濟能力及被贍養者需要狀況權衡認定,至贍養以何時為準,須於請求贍養時斟酌雙方現狀定之。

  (三)後母之子、女對於前母并非直系血親卑親屬,自不得代位繼承其應繼承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