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 頁 | |
(一)按公司條例關於股東會選任董事,亦即股東會決議之一種,惟同條例第一百五十條所謂違背法令及章程,僅指召集手續及決議方法而言,來函所述選舉舞弊,如向該管法院呈訴,自不為該條期限所拘束 (參照本院院字第八八號解釋) 。
(二)舞弊之情形不同,應否屬刑事範圍,依據刑法何條論科,不能臆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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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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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司條例關於股東會選任董事,亦即股東會決議之一種,惟同條例第一百五十條所謂違背法令及章程,僅指召集手續及決議方法而言,來函所述選舉舞弊,如向該管法院呈訴,自不為該條期限所拘束 (參照本院院字第八八號解釋) 。
(二)舞弊之情形不同,應否屬刑事範圍,依據刑法何條論科,不能臆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