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受有薪給之雇員及受有工餉之警丁,均非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受有俸給之公務員,自不在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限制之列。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