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委員會已蓋關防而未使用之空白軍用證明書 (即證明軍械電訊器材等所用) 、差假證、車照、乘船半價證等,尚難認為於軍事上有直接之效用,自非重要軍用物品,負責保管之官佐因未盡保管之責而致遺失上開書證者,不能論以戰時軍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