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0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0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2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9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於結婚之撤銷有法律上正當之利益者而言,各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配偶為利害關係人固不待言,當事人之親屬或家長如撤銷結婚,即可免其扶養義務者,亦為利害關係人,至當事人之監護人,不能認為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