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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2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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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19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20號解釋》
院解字第3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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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2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7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
院解字第三三一二號
所謂應行選出之名額,係指法定名額而言,不以實際選出者為準。
(二)國民大會之議決及
憲法
之通過,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自應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