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0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569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0號解釋》
院解字第3571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6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瞽啞聾癩之人當選為縣參議員鄉鎮民代表或鄉鎮長,在法律上尚不能認其當選無效,縱令任事困難,亦非依法定程序無從使之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