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8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刑事被告於法院所在地淪陷時,經非法組織之法院判罪,於執行刑罰一部後撥交煤礦易服勞役,復員後經重行偵查起訴判處罪刑,其以前服役之期間,應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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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刑事被告於法院所在地淪陷時,經非法組織之法院判罪,於執行刑罰一部後撥交煤礦易服勞役,復員後經重行偵查起訴判處罪刑,其以前服役之期間,應予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