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頭及車身之零件鐵板應屬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第一條第二款所稱之物品,如有毀壞或盜取之者,應依該條例處罰。至該條例第一條一、二兩款以外,未經運存廠庫之交通器材,既與該條第三款規定不合,即難遽以該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