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對於第二審檢察官依該條項提起上訴之起算期間,既於同條例第二十條外另行規定,則其上訴期間即應自該條項所定之接受卷宗後起算,與依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十九條規定提起上訴之起算期間不盡相同,來函所述第二審檢察官因告訴人申訴不服提起上訴之例,其上訴期間應自該檢察官第二次接受卷宗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