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4057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405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57號解釋》
院解字第4058號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5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於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冒名代管漢奸乙之財產繼續至三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者,不能適用罪犯赦免減刑令予以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