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4064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406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4號解釋》
院解字第4065號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5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戰前所交付之房屋租賃擔保金未返還者,應依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增加給付,以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