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总后勤部关于加强边境地区商品供应工作的意见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总后勤部请转发
《关于加强边境地区商品供应工作的意见》的函

[75]商日联字第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1975年7月25日
文件

  《关于加强边境地区商品供应工作的意见》,一九七三年在一次会议上讨论过,最近又做了一些修改。现函送你们,请结合本省、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转发所属有关单位执行。

  在有关省、自治区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国以来,边境地区的商业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商品供应有的不够充分,有些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数量和质量,还不能适应少数民族群众的需要。商品运输也不够畅通,工业品不能及时调进,农牧土特产品不能及时调出。这些,都给边境军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了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商品供应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促进边境地区生产的发展。

  根据边境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生产特点。积极做好农牧业生产资料和兽医药品器械的供应工作。配合农林部门,帮助社队推广先进生产工具,改进耕作方法,调剂优良种籽,搞好畜种与耕畜的培育、改良、繁殖、调剂和牲畜疫病的防治工作。同时搞好农牧工具和生活用具的维修。

  按照统一规划,在促进粮食和畜牧业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山货、药材和各种土特产品,开展采集、编织、狩猎、家畜家禽饲养等多种经营和社员的正当家庭副业。除某些少数民族和某些个别家庭因为宗教习惯不愿养猪的以外,应当支持社队和社员群众发展养猪事业。

  大力支援工业部门、手工业部门发展地方工业,逐步改变民族用品的生产布局,切实安排好边境地区的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凡属生产、生活必需的用品,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和供应;某些由于风俗习惯而需要的用品,要根据群众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加以安排;某些不利于生产、有损于人民身心健康的东西,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再组织生产和供应,但不能采取粗暴的办法简单从事;某些用品,由于少数民族使用习惯已经改变而由新品种代替的,只要群众感到满意,就不能再改回去。要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公社、农牧场、生产建设兵团建立粮油加工厂,逐步实现粮油加工机械化或半机械化。

  二、正确执行党的购销政策,努力做好农牧土特产品收购工作。

  对于国家和群众都需要的主要农牧产品,要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规定适当的购留比例和合理的收购任务,妥善安排社队的生产和社员群众的生活。粮食要征购,但任务不能过重,征购不能过头。边境农业地区的口粮标准,不得低于本省、自治区的中心地区。皮毛要积极收购,要把牧民必需的部分给他们留下来。对于一般农牧土特产品,凡是市场供应和出口需要的,应当积极收购起来;一时销路不广的产品,要帮助社队有计划地安排生产,积极打开销路,充分利用资源,增加社队和社员收入。  

  收购农牧土特产品,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国家牌价,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不能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某些商品的价格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的规定,报请领导机关批准,不能自行变动。国家规定的奖售政策,要认真执行,不能随意取消、缩小或扩大。边远地区收购农牧土特产品补贴运费的办法,要认真落实。

  三、努力做好边境地区日用品供应工作,逐步改善人民生活。

  对于边境地区各族人民的物资供应,要比其他地区充分一点。属于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的商品,目前供应偏紧而又为当地群众所必需的少数品种,在分配时,要考虑边境地区特殊需要,除了按一般标准供应外,每年应单独划出一定的数量,加以照顾。属于地方管理的三类商品,根据传统的产销关系,由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地区之间的协作交流。当前在边境地区供应不足的某些商品,在当地生产未上去以前,要组织上海、广州、天津等几个主要产区,增加生产,迅速做到保证供应。

  生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原材料,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73〕171号文件精神,纳入省、市、自治区物资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地方安排确实有困难的某些原材料,如金、银、铜、锡、锌、棉纱、人造丝、生丝、木材及包装物料等,报请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安排。原来生产民族用品的厂社,已经停产转产的,要尽快恢复生产。

  积极做好中药材、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合作医疗,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边防部队和边境会晤站的商品供应,应纳入省、自治区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商业部同总后勤部另行商定。

  四、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三项照顾”的办法。

  为了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原来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的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三项照顾办法,应当按照规定继续执行。由于实行价格补贴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利润留成应按原规定交由民贸企业使用,其他单位不得抽调或挪用。

  五、认真解决边境地区的商品运输问题。

  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商请交通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调运,一方面积极组织民间运输力量,开展短途运输。边境地区的商业部门也需要直接掌握一定数量的运输工具,专门用于商品运输。

  六、健全边境地区商业网点。

  边境地区商业网点的设置,应本着有利于党委领导、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群众、有利于合理组织商品流通的原则,因地制宜,不必强求一律。边境少数民族聚居县,最好是设立一揽子民族贸易公司,同县商业局一套人员两块牌子。有些人口比较稠密、购销业务比较大的县,根据需要,也可以分设必要的专业公司。县以下的主要集镇或商品集散地,要设立相应的购销网点。生产大队主要是设立代购代销店或分销店。对地广人稀、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要大力开展流动贸易,又购又销,方便群众。

  各级民族贸易机构,都要认真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七、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商业部门要切实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加强经济核算,降低费用,厉行节约,增加积累。要根据边境地区的战备情况和交通条件,保持必要的商品库存。对库存物资要注意轮换,加强安全保管,防止敌人破坏,防止失火失盗和霉烂变质。边境地区必需的商业仓库,应在安排基建计划时适当给以解决。

  商业干部和职工,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思想,认真执行党的政策,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要加强纪律性,照顾分配给边境居民的商品,要如数供应给群众,反对商品“走后门”、搞特殊化等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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