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七台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黑龙江七台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67号
1992年6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

新建黑龙江七台河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6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再次请求批准建设七台河机场的请示》(黑政发〔1991〕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七台河民用机场。

二、机场场址确定在七台河市庆云村附近。

三、机场建设规模按满足运七等同类型飞机起降的技术要求设计,跑道可适当留有发展余地。总投资控制在三千五百万元以内,资金全部由地方筹集解决。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