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6〕121号
2006年11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精神卫生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06〕121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卫报疾控发〔2006〕1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卫生部牵头的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增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顺利推进《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实施和精神卫生各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二、组成设置
       联席会议由卫生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等17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卫生部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卫生部分管副部长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在卫生部设立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抄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王陇德  卫生部副部长

  成 员:欧阳坚  中宣部副部长

            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小娅  教育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陈训秋  司法部副部长
            王 军  财政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胡晓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惠鲁生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汪永清  法制办副主任
            黄彦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杨 岳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莫文秀  全国妇联副主席
            程 凯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
            李本公  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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