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吉林大安港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吉林大安港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0〕98号
1990年12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吉林

大安港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0〕9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辟大安港为国轮外贸口岸的请示》(吉政文〔1990〕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大安港口岸,只限办理我国籍船舶的外贸运输业务。

二、同意大安港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三十九人,其中卫检十二人、动植检十二人、商检十五人。边防、海关不单设机构。边检工作由同江港边检部门负责;海关检查工作由长春海关负责,具体事宜由海关总署研究确定。港监、船检和口岸办人员属地方编制,由地方解决。中国银行编制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以上增编人员均从地方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三、检查检验单位所需办公、生活设施的投资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大安港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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