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71号
1998年6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的规定,设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正部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民航事务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行政权力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对高度集中的行业特点,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职能,以“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为中心,加强飞行安全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航空运输市场管理和机场安全运行管理以及民航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行业政策、依法监督等行业管理职能,将民用航空保险的管理职责、组织进行民航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职责、民航运输服务标准及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责和受理用户投诉的职责交给民航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行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设11个职能司(厅、室、局):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民航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和组织审查民航各类法规、规章制度,处理行政复议和诉讼;承担总局领导交办的文件起草和总局新闻发布工作。

(二)航空安全办公室

拟定民用航空安全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检查飞行安全及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发布安全指令,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指导航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研究工作,发布航空安全信息;承担总局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规划发展科技司

研究和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民航行业航线网络、机队建设、机场建设、科技开发和信息系统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及进口机电设备的申请;管理民航基建、技改和利用外资项目等工作;负责民航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四)财务司

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和财会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宏观经济调节;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和专项基金;审核汇编直属企事业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拟定航空运价和各项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财税政策;负责民航外债监管、协调;实施财会监督,维护国家投入民航资本的权益。

(五)人事教育司

指导民航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民航院校,组织和指导人才开发、培训教育工作;管理和指导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拟订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

(六)国际合作司

拟定发展国际和地区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办理有关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议的具体事务;办理民航企业与外国航空企业签订有关协议的审批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工作;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办理民航人员因公出国审批工作。

(七)运输司

拟定国内、国际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审核国际、国内航线和国内外航空公司加班、包机的申请,对民航运输企业及其他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协调航班计划,组织协调重大、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作业任务。

(八)飞行标准司

拟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营人(含在国内的外国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对飞行训练机构和设备进行合格审定;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对飞行人员身体条件进行合格审定。

(九)航空器适航司

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审核批准运营人维修系统和民用航空器的适航和可安全运行状态,颁发适航指令并监督实施。

(十)机场司

拟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并监督检查。审核民用机场场址、总体规划及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对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负责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土地使用、净空保护和应急求援的行业管理;对民航特种车辆和地面专用设备实行生产许可管理。

(十一)公安局

拟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行业空防安全;监督民航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保卫方案,指导防范和处理劫机、炸机等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民航公安队伍,组织指导专机警卫和刑事侦察工作;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交通管理及消防救援工作。

该局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部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部为主。

四、人员编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司局级领导职数45名(含总飞行师1名、总工程师1名和政治工作机构领导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政治工作机构的设置。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政治部与机关党委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民航纪律检查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所在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授权负责民用航空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为加强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成立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授权负责对民用航空飞行安全进行技术研究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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