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中国丝绸公司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撤销中国丝绸公司的通知
国办发〔1986〕90号
1986年12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撤销中国丝绸公司的通知

 
国办发〔1986〕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撤销中国丝绸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丝绸公司撤销后,丝绸生产的行业管理归纺织工业部;蚕茧收购、丝绸内销业务归商业部;丝绸进出口业务归经贸部。丝绸是我国出口创汇的重要商品之一,农、工、商、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业务分工,加强经济责任,指定相应的机构承担各项管理和经营业务,相互间要密切配合、协商办事。

二、国家已批准的有关丝绸建设项目及现行的业务政策继续有效,分别由有关部门执行。一九八七年的各项计划,包括工业生产、外贸进出口、蚕茧收购、基建投资、技术改造、科研教育、物资供应、利用外资等均保持不变,分别按工业、外贸、商业切块归口下达,并随着生产、出口、内销的发展,相应予以调整。

三、中国丝绸公司的各项工作,分别由纺织部、商业部、经贸部承担。已批准的利用外资项目继续履行。中国丝绸公司向外担保的协议项目、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未了事项,由经贸部的进出口总公司继续负责办理,并为此对外发布公告。

四、丝绸公司现有干部,凡在公司成立时从各部门划转过来的仍回原单位;公司成立后调入的干部,随现任工作划分归属单位。

五、撤销丝绸公司的工作于一九八六年年底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丝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鼓励丝绸企业搞好工贸结合,加强横向经济联合。

六、中国丝绸协会、流行色协会是行业性民间组织,有关方面要继续支持办好。丝绸行业性的国际活动,有关部门应继续密切配合,共同搞好。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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