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汽车积压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汽车积压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6〕47号
1986年6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汽车积压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物资部门汽车积压较多,其中大多数是通过政府间协议,以易货贸易从苏联、东欧一些国家进口的。这不仅占压大量资金,而且因缺少仓库,大批汽车只能露天存放,如长期日晒、风吹、雨淋,势将造成更大损失。为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特通知如下:

一、国家物资局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汽车(包括一九八六年二月底库存及其以后到货的),因瑞士法郎升值造成成本增大,导致的经营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

二、鉴于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的汽车售价过高,影响销售,决定作一次性降价出售,降价幅度控制在15%以内。

三、凡国营、集体企业购买这批汽车,只要资金来源合理,今年在“控购”方面适当放宽,尽快审批;因此而超过的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予以追加。购买国家接收的海南岛进口汽车,继续按去年规定办理。需要更新汽车的,按规定办理旧车报废手续,“控办”随时办理。

四、各单位购买汽车如资金确有困难,可由银行直接贷款给用户,并按规定按时归还。经营单位收到货款后,要及时归还购车贷款。所需周转金,先由工商银行调剂,确实不足时再由人民银行向工商银行提供。

五、关于汽车用油,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化(86)销计字206号文《关于解决积压汽车用油问题的通知》规定解决。国家物资局搞汽车倒库所需运输用油二千吨,请石化总公司安排落实。对已经售出的汽车,由国家物资局、交通部将分省的售车数量通知石化总公司,在下半年分配用油时给予适当增加。

六、为有利于解决汽车积压问题,缓解乘车难状况,方便人民生活,一些中等城市和旅游城市经批准可以开办出租汽车公司。具体办法,由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商有关部门拟订,下达执行。

七、国家物资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成立专门班子,迅速组织人员,切实搞好汽车的保管、保修工作。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避免造成损失。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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