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委员会关于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关于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发
1977年10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制訂

  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各级基建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科研、建材生产单位,都要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工业管理问题,特别要强调质量问题”,“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教导,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全面贯彻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坚持好中求多,好中求快,好中求省。

  搞好工程质量, 必须加强党的领导, 充分依靠群众。 要紧紧抓住揭批“四

人帮”这个纲,深入开展工业学大庆的群众运动,不断对广大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进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教育, 切实搞好队伍思想建设, 坚持“三老四严”,“四个一样”的作风,把保证工程质量变成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

  工程质量是基本建设各方面工作的综合反映 。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联系,

分工负责,加强协作配合,坚持按辨证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抓好各个环节,共同为提高工程质量创造条件。

 (一)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各建设单位(指挥部)及其主管部门,要根据已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对工程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切实抓好厂址选择、设计审查等工作,并做好投资和材料、设备的平衡,以保证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勘察设计工作必须坚持设计程序,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凡列入国家计划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源勘探、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取准、取全第一性资料。未经必要的勘察,不准设计。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不能出施工图。没有施工图,不准施工。

  改建和扩建工程,必须首先搞清原有工程的设计意图、技术条件、基础资料、施工质量、运营和使用情况,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 加强设计管理,把好设计质量关

  所有设计单位都要不断进行设计革命,坚持三结合现场设计,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设计规范,使设计符合多快好省的要求。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确保设计文件切合实际,图纸完整,资料齐全,计算正确,说明清楚,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方便施工。地震区的建筑,必须符合抗震要求。设计人员、校核人员、制图人员和设计负责人,均应层层把关,各负其责,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并需在设计文件上签署姓名。

  一个建设工程由两个以上单位配合设计时,应指定一个设计单位抓总,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

  大中型项目要有设计人员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凡涉及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流程、关键设备和主体结构等重大变更, 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由于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原设计不合理需作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并由设计单位作出修改补充图和设计变更通知书。

  重复套用设计图纸,要结合本地区自然条件、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和材料质量等具体情况,进行复核,并需经主管基建部门批准。严禁乱改、乱套设计图纸。

 (三) 加强施工管理

  开工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根据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搞好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编好施工图预算,明确质量要求,并向职工进行技术交底。冬、雨季或其他恶劣气侯条件下施工和技术复杂的特种工程,必须有相应的技术组织措施。

  施工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操作规程和有关技术规定进行,遵守施工程序,坚持岗位责任制,并按工序搞好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做好分部分项质量评定和隐蔽工程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补救,不留隐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某些特种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没有现成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要依靠群众,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技术规定,才能施工。

 (四) 建立技术责任制

  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施工企业和建材生产企业都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技术岗位责任制。

  所有建筑安装企业都要配备技术负责人(有条件的可设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严格执行技术岗位责任制。各级技术负责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对企业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其职责主要是:执行党的各项技术政策,贯彻各项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组织有关人员会审图纸,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订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处理质量事故,签发技术核定,对推广使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在技术上进行鉴定,参加编制技术长远发展规划等。

  各级技术负责人是企业党委做好技术工作的参谋。各级领导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支持他们的工作。

 (五) 建立技术档案

  为了全面鉴定工程质量,合理使用和维护建设工程,各施工单位都要按建设项目和单位工程积累以下技术资料,建立技术档案。

  ⒈ 永久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

  ⒉ 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核定单;

  ⒊ 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⒋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⒌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⒍ 设备调整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⒎ 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试件和材料的试验、检验记录;

  ⒏ 竣工图和其他有关技术文件。

  技术档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汇集整理,于正式交工验收后向有关部门办理移交。

 (六) 建立健全质量检查机构

  质量检查是施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序。所有建筑安装企业都要设立质量检查部门,工程处(工区)或施工队配备专职检查人员,生产班组设不脱产的检查员。

  质量检查部门要坚持专职检查和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在搞好班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基础上,根据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上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掌握质量情况,分析质量动态,并如实向上级反映;参与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质量评定和质量事故处理;组织质量大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违反施工程序,不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规程施工,使用材料、半成品和设备不合质量要求,有权制止,必要时向主管领导提出暂停施工。

  质量检查人员应挑选政治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并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专职检查人员应列为生产人员,可占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并保持稳定。

 (七) 提高建材质量,严格材料和设备检验

  各基建主管部门都应加强对建筑材料生产的管理,大力提高产品质量。建材生产企业、构件预制加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包修、包退、包换。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试验机构,充实试验人员,认真做好原材料,半成品和设备的检验。凡是没有合格证明、材质或设备性能不清的,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设备不准安装,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不准使用。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要逐步建立地区性的中心试验室,加强建筑材料、半成品和构件的检验工作。

 (八) 采用新技术要经过试验

  设计和施工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即要采取积极态度,又要坚持一切经过试验,取得可靠数据,并经有关部门作出技术鉴定。

 (九) 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每个企业都要在对广大干部、工人和技术员深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办好各种类型的业务技术训练班,开展岗位练兵等,采取多种途径提高职工业务技术水平。新工人进场要进行培训;从事关键工序操作和重要设备安装的工人,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不能顶岗操作;徒工转正、工人升级必须进行技术考核。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工长(施工员)进行轮训,工长要能抄平放线,会看图,会估工算料,熟知操作要领。

  企业领导干部每周至少要有一个晚上学习业务技术,努力使自己又红又专。同时为技术干部钻研业务、提高技术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

 (十) 定期开展质量大检查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每年、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质量大检查。检查要有领导干部参加,放手发动群众,抓住重点工程、关键部位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对查出的问题,要向群众公布,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检查结果要向主管部门报告。

  在大检查中,要注意表彰先进,树立标兵,对那些一贯遵章守纪,认真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建材生产质量搞得好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一) 做好交工验收,坚持质量回访

  所有建设项目和单位工程,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办理验收手续。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工,不能报竣工面积。

  工程交付使用后,要在半年至一年内,由领导干部带队进行回访,发现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要负责包修。

 (十二) 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规定逐级上报。重大质量事故如房屋倒塌、桥梁断裂、井港塌冒、设备爆炸、大面积滑坡、提坝溃决等,以及因质量事故造成伤亡事故的,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当地建委、主管上级和国家建委,同时立即组织力量,调查处理,采取补救措施,做到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对于那些不遵守制度,违反纪律,工作失职造成质量事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受到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于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要坚决打击。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结合自已的情况,拟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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