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为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的决定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为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的决定
民委发〔2018〕147号
2018年12月29日
发布机关: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网站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为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的决定

民委发〔2018〕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州人民政府: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以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强化政治担当,完善体制机制,紧扣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以“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为重要载体和抓手,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让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推进创建工作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充分激发基层活力,各族群众热爱伟大祖国、反对民族分裂更加自觉;以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夯实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兵地共建共融共创探索新路;全州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上新台阶。

巴音郭楞州的生动实践,为实现新疆工作总目标作出了贡献,为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创造了经验。经考核验收,决定命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州”。

新时代蕴含新气象,新征程应有新作为。希望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此为新的起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接续奋进,不断巩固提升示范州创建成果,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再立新功。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不断巩固提升示范州创建成果,率先实现建成小康和现代化同步、公共服务同质、法治保障同权、精神家园同建、社会和谐同创。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在各族群众中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要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增进一体,营造珍视团结、维护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增进民生福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广泛弘扬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坚定不移用法律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民委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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