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90年10月4日(現行條文)
2001年10月4日
2001年10月24日
公布於民國90年10月24日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0525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1月1日至今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4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公布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0525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總統府(90)華總人一字第 9000250950 號令、行政院(90)台文字第 070564 號令會銜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國史館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史事研究及志書修纂等事項。
  二、史料與珍藏史籍之編譯、研究、出版、學術研討會之辦理及定期性刊物之編印發行等事項。
  三、圖書、期刊、手稿、古文書、風土民俗、圖片、地圖等史料之採集及文獻資料之整理、登錄、編目等事項。
  四、文獻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展示、研究、出版及推廣等事項。
  五、文獻史蹟之蒐集、勘考、展示、推廣及交流等事項。
  六、文獻史料數位化、資訊服務之規劃建置及協調推動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臺灣文獻事項。

第三條 (各組之設置)

  本館設採集組、整理組、編輯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秘書室之設置)

  本館設秘書室,掌理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五條 (館長副館長之設置)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助館務。

第六條 (人員編制)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編纂七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或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或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書記四人,出缺後不補。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置)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人員選用)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辦事細則)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國史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施行日)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總統府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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