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

國立臺灣美術館處務規程
沿革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人字第10020278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實施

第 1 條(目的)

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館長和副館長職責)

館長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第 3 條(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與所屬機構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各組、室)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發展組。

二、展覽組。

三、典藏管理組。

四、教育推廣組。

五、圖書資料組。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第 5 條(研究發展組)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術史、美術理論、美術技法及教育發展之研究。

二、學術研究與交流計畫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三、各項研究專案計畫研擬開發、資料蒐集及分析。

四、館藏文物之研究及譯述。

五、本館美術學術出版品、臺灣美術史料與作家文物之蒐集統合規劃、編印及出版。

六、生活美學之研究發展。

七、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 6 條(展覽組)

展覽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術作品之展覽及館際美術作品之交流。

二、國際美術交流展覽。

三、各項展覽主題之策劃及執行。

四、展覽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展示設計之規劃及執行。

六、展品、展場與展示器材之安全維護及管理。

七、生活美學之展覽規劃。

八、其他有關展覽事項。

第 7 條(典藏管理組)

典藏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詮釋研究、考據鑑識、分類編目、檢視登錄、財產管理、著作財產權管理、圖像管理。

二、典藏與保存業務之策劃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三、典藏品活用與保存修復相關展覽、研習、專輯編輯及執行。

四、典藏管理系統規劃、數位內容資料建置及維護。

五、典藏庫房設備規劃與設置、環境安全及清潔維護。

六、科學檢測與分析、保存、維護及修復。

七、生活美學之典藏管理。

八、其他有關典藏管理事項。

第 8 條(教育推廣組)

教育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二、推廣教育專案活動之策劃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三、推廣教育學習課程之規劃及執行。

四、導覽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志工之招募、管理及培訓業務。

六、推廣學習空間器材之維護及管理。

七、生活美學之教育推廣。

八、其他有關教育推廣事項。

第 9 條(圖書資料組)

圖書資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編目、主題分析與書目檔建置及運用管理。

二、圖書資料閱覽空間維運、讀者服務、資料典藏管理與閱讀延伸活動規劃及執行。

三、圖書資料業務之策訂與執行、協調及聯繫。

四、出版品國內外交換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五、數位資源之建置及維運管理。

六、生活美學之圖書資料管理。

七、其他有關圖書資料事項。

第 10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財產管理、機電設備及營繕工程。

二、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館人事事項。

第 12 條(政風室)

政風室掌理本館政風事項。

第 13 條(會計室)

會計室掌理本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分層負責)

本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