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九 大學衍義補
卷三十
卷三十一 

○征榷之課

《周禮》:太宰九賦,其七曰關市之賦(關以征其貨之出入,市以征其貨之所在)。大府掌九賦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司市,國凶荒劄喪則市無征。

廛人,凡珍異之有滯者,斂而入於膳府。

王安石曰:「關市,商旅所會。共王膳服者,百物珍異於此乎在故也。夫以關市待王之膳服,凶荒劄喪,關市無征,而王於是時亦不舉而素服也。」

陳傅良曰:「王之膳服僅取具於關市,古者關譏而不征,市廛而不征,其稅入視他至薄也、不常獲也。以富有四海而一人之奉特居經費之九一,又取其至薄不常獲者如是足矣,而司市又嚴為國君、夫人、世子、命夫婦過市之法,苟有過用於上則大臣盡規,苟有過取於下則有司守法,而後人主常立於無過之地,此又先王之深意。」

臣按:成周盛時,關市之征用以供王之膳服而已,非若後世以之供凡國用也。王之膳服,關市之所有王則用焉,不出關市之外而別有所求,是以當時之君所以為衣食者皆與民同,非若後世巧為製造,一服之費至用百夫之衣,一味之費至用百人之食也。

司關(關謂境上之門)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自外入者通之門與市,自內出者通之門與關),司貨賄之出入者掌,其治禁與其征廛(征謂稅而正之,廛謂舍而禁之),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設入)、罰其人,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傅出之,國凶(荒年)(疾疫死亡)則無關門之征,猶幾(察也)

臣按:關市有征稅始此。我朝每府立稅課司,州縣各立為局,設官以征商稅,凡商賈欲齎貨賄於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關券,是即《周禮》節傅之遺製也。蓋節以驗其物,傅以書其數也。

《王制》:「市廛而不稅,關譏而不征。

朱熹曰:「廛,市宅也。市廛而不征,謂使居市之廛者各出廛賦,如今質賃鋪麵相似,更不征其所貨之物。關謂道路之關,市謂都邑之市。譏,察也;征,稅也。關市之吏,察異服異言之人而不征商賈之稅也。」

孟子曰:「昔者文王之治岐也,關市譏而不征。」又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則天下之商皆悅而願藏於其市矣。關譏而不征,則天下之旅皆悅而願出於其路矣。」

張載曰:「或賦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貨,或治以市官之法而不賦其廛,蓋逐末者多則廛以抑之,少則不必廛也。」

臣按:古者於眾途所會之地則立關以限其出入,於庶民所聚之地則立市以通其有無,所以兼濟之而足其用度。凡若此者無非以利民而已,後世則專用之以利國,非古人意矣。

古之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為賤,故從而征之,征商自此賤丈夫始矣。

朱熹曰:「龍斷,岡壟之斷而高也,孟子釋龍斷之說如此。治之,謂治其爭訟。左右望者,欲得此而又取彼也。罔,謂罔羅取之也。從而征之,謂人惡其專利,故就征其稅,後世緣此遂征商人也。」

臣按:孟子此言可見古人立為關市之本意,其意惡人逐末而專利,故立法以抑之,非有所利之也。匹夫而私登龍斷以罔利,既得此而又望彼,尚為士人之所賤,彼讀聖賢書、儒其衣冠如王安石之徒,乃亦為賤丈夫之所為,其貽譏於天下後世而為人之賤也宜矣。後世君子以道事君者,尚其鑒諸。

漢高祖時,凡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至於封君皆各自為私奉養,不領於天下經費。又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

葉夢得曰:「高祖禁賈人毋得衣錦繡、綺縠、綺紵、罽(毛布也)、操兵乘騎馬,其後又禁毋得為吏與名田,凡民一等,商賈獨倍其賤之至矣,敦本抑末,亦後世所不能行也。」

臣按:漢初去古未遠,其行抑商之政猶有古意。夫市肆之所入不以為經費、商賈之服用不許其過侈可也,然捐市稅以予封君、重商稅以致困辱則過矣。

武帝元光六年,初算商賈。

馬廷鸞曰:「武帝承文、景富庶之後,即位甫一紀耳,征利已至於此,然則府庫之積其可恃哉。」臣按:後世稅商賈車船令出算始此。

宋太祖詔所在不得苛留行旅,齎裝非有貨幣當算者毋得發篋搜索。又詔榜商稅則例於務門,毋得擅改更增及創收。

陳傅良曰:「太祖開基之歲,首定商稅則例,自後累朝守為家法,凡州縣不敢專擅創取,動輒奏稟取旨行下。」太宗詔除商旅貨幣外,其販夫販婦細碎交易並不得收其算。

哲宗元祐八年,商人載米入京糶者有力勝稅,權蠲之。

蘇軾曰:「穀太賤則傷農,太貴則傷末,是以法不稅五穀,使豐熟之鄉商賈爭糴以起太貴之價,災傷之地舟車輻輳以壓太貴之直,自先王以來未之有改也。而近歲法令始有五穀力勝稅錢,使商賈不行,農末皆廢,竊為聖世病之。」

臣按:民種五穀已納租稅,無可再賦之理,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類,原無征算,故商賈貨賣於關市也,官可稅之,今民既納租於官倉矣,而關市又征其稅,豈非重哉?此不獨非王政,亦非天理也。我朝製稅課司局,不許稅五穀及書籍紙劄,其事雖微,其所關係甚大,王者之政、仁人之心也。(以上征商)

《酒誥》:王若曰:「明大命於妹邦。」

蔡沈曰:「商受酗酒,天下化之。妹土,商之都邑,其染惡尤甚,武王以其地封康叔,故作書誥教之云。」

乃穆(敬也)考文王,肇國在西土。厥誥毖(戒謹)庶邦庶士越少正(官之副貳)禦事朝夕曰:「祀茲酒。」惟天降命,肇我民,惟元祀。

蔡沈曰:「文王朝夕敕戒之曰:惟祭祀則用此酒。天始令民作酒者,為大祭祀而已。」

文王誥教小子(少子之稱)有正(有官守者)有事(有職業者),無(毋同)(常也)酒;越庶國,飲惟祀,德將無醉。

蔡沈曰:「小子血氣未定,尤易縱酒喪德,故文王專誥教之,毋常於酒,其飲惟於祭祀之時,然亦必以德將之,無至於醉也。」

臣按:先儒有言:「古之為酒本以供祭祀灌地、降神,取其馨香上達,求諸陰之義也。後以其能養陽也,故用之以奉親養老,又以其能合歡也,故用之於冠昏賓客,然曰賓主百拜而酒三行,又曰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未嘗過也。自禹飲儀狄之酒而疏之,寧不謂之太甚,已而亡國之君、敗家之子接踵於後世,何莫由斯,然則文王之教不惟當明於妹邦,家寫一通猶恐覆車之不戒也。」噫,茲言也,凡酒之為酒,所以為用及其所以為害皆具於此矣,有國家者可不戒哉。

矧汝剛製於酒。厥或誥曰:「群飲,汝勿佚(失也)。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未定辭)殺。」

蔡沈曰:「汝之身所以為一國之視效者,可不謹於酒乎?故曰矧汝剛製於酒,剛果用力以製之也。群飲者,群聚而飲為奸惡者也。予其殺者,未必殺也,猶今法當斬者皆具獄以待命,不必死也。然必立法者,欲人畏而不敢犯也。」

臣按:蘇軾有言:「自漢武帝以來至於今,皆有酒禁,嚴刑重賞而私釀終不能絕,周公獨何以能禁之?曰周公無所利於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責之學,乙笞其子而奪之食,此周公所以能禁酒也。」噫,由蘇氏此言而推之,非但禁酒一事,凡國家有所興事造役莫不皆然。

《周禮》: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謂材食曲蘗之類),凡為公酒者亦如之。

臣按:周人設官以掌酒,凡以為祭祀、養老、奉賓而已,非以為日用常食之物也。

酒人掌為五齊(一曰泛、二曰醴、三曰盎、四曰緹、五曰沈)三酒(一曰事、二曰昔、三曰清)

臣按:凡祭祀天地、宗廟、社稷諸神,皆有五齊三酒。

萍氏(比其浮於水上)掌國之水禁,幾酒(察非時飲者)、謹酒(使民節用酒)

臣按:幾酒則於飲酒微察其不節,即《酒誥》所謂「德將無醉」,以文王幾酒而庶國之飲酒者皆有節也;謹酒則於用酒謹制其無度,即《酒誥》所謂「越庶國,飲惟祀」者,以文王謹酒而庶國之用酒者皆有度也。嗚呼,天下之物最沈溺人者水也,而酒之為物,起風波於尊罍之中,其沈溺乎人殆有甚於水焉。《周禮》設官以萍人掌國之水禁,而並付之以幾酒、謹酒之權,其意深矣。周之先王既設官以幾謹乎酒,又作誥以示戒乎人,其後子孫乃至於沈酒淫濬而天下化之,以底於亂亡,酒之沈溺於人也如此。籲,可畏哉!

司虣(音暴)掌憲市之禁令,禁其以屬遊飲食於市者,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

臣按:司虣,市官之屬;萍氏,刑官之屬。成周既設刑官以幾察其飲酒之人,然其所飲者多在市肆之中,而又立市官以禁戒之焉,其刑之嚴,乃至於搏而戮之。嗚呼,古之聖王豈欲以是而禁絕人之飲食哉?蓋民不食五穀則死,而酒之為酒,無之不至傷生,有之或至於致疾而亂性禁之誠,是也後世不徒不禁釀,而又設為樓館於市肆中以誘致其飲以罔利,此豈聖明之世所宜有哉?

梁惠王觴諸侯於範台,酒酣請魯君舉觴,魯君興,避席擇言曰:「昔者帝女令儀狄作酒而美,進之禹,禹飲而甘之,遂疏儀狄,絕旨酒,曰:『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

孟子曰:「禹惡旨酒而好善言。」

臣按:大禹此言則酒乃亡國之物,而漢武帝顧用之以為興國之利。噫,此聖狂之所以分歟。漢興,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

文帝即位,賜民愊五日。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愊。後元年詔:「戒為酒醪,以靡穀。」

臣按:愊之為言布也,王者德布於天下而合聚飲食以為愊。自古以來皆有酒禁,而漢法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而又屢詔戒為酒醪以靡穀,民之得飲也蓋鮮矣,故於時和歲豐或賜愊焉。夫禁其釀所以為義,賜之愊所以為仁,一張一弛,文武之道。漢時去古未遠,猶有古意存焉。後世縱民之飲非仁也,因而取利非義也。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臣按:酒酤之禁雖不能行於平世,若遇凶荒米穀不繼而一舉行釀酒造曲之禁,是亦賑荒之一策也。武帝天漢三年,初榷酒酤。

呂祖謙曰:「周公作《酒誥》以告康叔,其刑之重至於『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此是最初禁酒,恐人沈湎浸漬、傷德敗性,不過導迪民彝、防閑私欲之意。至於《周官》之禁酒、禹之惡旨酒,皆是此意。及其再變如漢文為愊,景帝以歲旱禁民酤酒,與古人恐民傷德敗性已自不同,恐有用為無用之物耗穀米,民食不足,此是再變,比之《酒誥》所謂非惟不敢,亦不暇,已無此意,然而猶有重本抑末之心。及至三變,自桑弘羊建榷酒之利,設心大不同,不過私家不得擅利,公家卻自專其利耳。」

臣按:酒者以穀為之,縣官既已取穀以為租稅矣,及其造穀以為酒而又稅之,則是一物而再稅也,可乎?況古有酒禁,恐民沈酗以喪德、靡費以乏食耳,本無所利之也。漢武帝始為榷酤之法,謂之榷者,禁民醞釀,官自開置,獨專其利如渡水之榷焉。是則古之禁酒惟恐民之飲,後世之禁酒惟恐民之不飲也。嗚呼,武帝其作俑者歟。

昭帝元始六年,詔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乃罷榷酤官,令民得以律自占(占謂隱度其實)租,賣酒升四錢。

劉攽曰:「罷酤、占租、賣酒錢共是一事,以律占租者謂令民賣酒以所得利占而輸其租矣,占不以實則論如律也,租即賣酒之稅,賣酒升四錢所以限民不得厚利耳。」

臣按:前此榷酒官自釀以賣也,至是以賢良文學言罷榷酤官,然猶聽民自釀以賣,而官定其價,每升四錢,隱度其所賣之多寡以定其稅,此即胡氏所謂使民自為之而量取其利也,後世稅民酒始此。我朝於酒課不設務、不定額,民之開肆者即報官納課,罷肆即已,姑為之禁而已,未嘗藉此以為經費如唐宋然也。

唐初無酒禁,肅宗乾元元年,以廩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二年饑,復禁酤,非光祿祭祀、燕蕃客不禦酒。

德宗建中元年,罷酒稅。三年,禁人酤酒,官自置店酤,收利以助軍費。

胡寅曰:「善政建於古聖王者,後世鮮克遵之;不善之政興於聚斂之臣者,後世多不肯改。德宗盡罷酒稅善矣,已而牟利最急,故知盡罷之未若勿榷而以予民之為善也。」

宋初,諸路未盡禁酒,吳越之禁自錢氏始,京西禁自太平興國二年,閩廣至今無禁。

真宗詔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規,宜令計司立為定式,自今中外不得復議增課以圖恩獎。」

臣按:酒之為物,古人造之以祀神、養老、宴賓,亦如籩豆之實,然非民生日用不可無之物也。儀狄始造酒,大禹飲之豫知後世必有因之以亡其國者,武王作誥以戒其臣下,至欲加以殺之之刑,古之聖王必不忍以口食之微戕人性命,而猶然者,法不嚴則禁不絕故也。自桑弘羊為榷酒取利之法,縱民自造而自飲,嗚呼,所得幾何,乃使天下國家受無窮之禍,遂至蚩蚩之民嗜其味之甘、忘其身之大,性以之亂、德以之敗、父子以是而不相慈孝、兄弟以是而不相友愛、夫婦以是而相反目、朋友以是而相結怨,甚至家以之破、國以之亡,國家有所興作,率因是以僨敗者不可勝數,明君賢相何苦而不為之禁絕哉?且前代賴之以濟國用,不禁尚有可諉者,況祖宗以仁義立國,不忍計民口食以為國用,如存其名,實無其利。臣愚以為,今日化民厚俗之急務,莫先於復三代聖王禁酤之良法,然法太嚴則不可行,法太寬則不能禁,況民以飲與食並嗜習已成性,甚乃有廢食而專飲者,性嗜已久,一旦革之,良為不易,乞敕有司申明古典,革去額課,今後官吏軍民之家並許私釀,然所醞釀者不許過五斗、相饋送者不許過二升、宴會不許過三巡、飲嗜不許至甚醉,開店以賣者有重刑,載酒以出者有嚴禁,凡民家所有甄窄之類盡行送官毀壞,不送者有罰,而又禁革造窄之木工、燒甄之窯戶,定為限制,違者治罪。如此,則酒非富家不能造,而貧者無從以得酒,不畏法者雖欲縱情以自肆,而知禮守法者亦有所據依以節制之矣。若此者,雖非古人立法之本意,然亦因時制宜、足民化俗之一端也。迂儒之言,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伏惟聖君賢輔相與折衷而施行之,天下臣民蓋有陰受其賜者矣。

元武宗大德八年,大都酒課提舉司設槽房一百所。九年,並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之上。

臣按:宋朝東京酒務三十五,元於大都總置提舉司一,設為槽房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總計日費七百五十石、月費二萬二千五百石、歲費二十七萬石。今日京師一歲所費恐不止此,且釀酒之米皆出江南,舟載車輦曆數千萬乃至於此。嗟夫,民生有欲,禁之猶恐其縱,乃設樓店以召致之使縱其欲,可乎?倫理以之而斁,政事以之而廢,詞訟奸盜以之而興,是乃一不仁不義之舉,興禍起亂之端。伏願聖明天子奮發剛斷,毅然禁之,以革自漢以來千載深痼之弊,使萬世以下良史書之以為善政,豈不韙歟。雖然,千年之事、萬人之欲,乃欲一日而頓去之,良不易然者,必不得已而思其次,請亦如元人置司開槽京師五城,每城各為五槽,每槽日醞不許過十石,官吏軍民之家遇有公私祭奠、昏冠禮會,許其先期具辭告官酤買,官為之券,券用花欄,中印文移,空其月日及所行禮會,臨時填注,仍批其券曰「出本日不用」,每券不過一斗以下,價直必倍其本價,貴則酤者少矣,酤酒者執券為照,無券及多買多賣者各治以罪。(以上榷酤)

唐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曲務。

宋承五代之後,置諸州曲務。至道三年,再下酒曲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

宋諸郡有醋坊,元祐初,臣僚請罷榷醋。紹聖二年,翟思請諸郡醋坊日息調度之餘悉歸常平。元太宗立酒醋務坊場官,榷酤辦課。

臣按:穀麥既已納稅,用穀以為酒又稅之,造麥為曲以醞酒又稅之,用米與糟以為醋又稅之,是則穀麥一類,農耕以為食,官既取之,商糴於農以為酒、為曲、為醋,官又取之,此一物而三四出稅也。嗚呼!此皆末世之事,隆盛之時所無有也,是豈上天生物養民,人君代天子民之意哉?我朝不立酒曲務而惟攤其課於稅務之中,而醋則自來無禁,凡唐宋以來苛征酷斂一切革之,其取於民也可謂寬矣。夫天生五穀以為民食,民無食則死,少食則不飽,民不可以一日而不飽,而可以終身而不醉,上之人何苦而必欲民之醉哉?乃至設務置官以司酒,至於所用為酒之曲亦司之焉,殊不思所以為醉之具即所以為飽之物也,去此以為彼,彼多則此少,必然之理也。太平無事之時,恐其敗民之德,尚不可以不禁,兵荒凶劄之歲,必至損民之食,烏可不嚴為之禁哉?禁酒之策,臣已具於前矣,若夫曲蘖之禁,民家自造不過鬥者,請聽民自為之,但不許其以交易貨買。今天下造曲之處惟淮安一府靡麥為多,計其一年以石計者毋慮百萬,且此府居兩京之間、當南北之衝,綱運之上下必經於此,商賈之往來必由於此,一年之間般運於四方者不可勝計。嗚呼,費民生日用之資以為醺酣荒亡之具,前代以國計故不得已而取其利,縱之可矣,而今日無所利之而亦莫之禁,臣不知其何故也。臣請敕所司嚴加禁約,於凡民間造曲器具悉令拆毀,與凡為之傭作者一切勒以歸農,有犯以與私鹽、偽錢同科。如此,則一年之間亦可存麥百餘萬石以資民食,民之所有即國之所有,是即古者所謂藏富於民者也。(以上曲醋)

《周禮》:委人掌斂野之賦,斂薪(以烹者)芻(草)凡疏材(菜蔬之類)木材(可為宮室者)、凡畜聚之物。

臣按:疏材,草木之可食茹者;木材,木植之可為宮室器用者;薪以供烹飪;芻以飼畜類。四者皆出於野,必畜聚之以待不時之用也,故以委人掌之,後世疏果、竹木、柴薪有稅,其原蓋出於此。

唐德宗時,始用戶部侍郎趙讚稅天下竹木,十取其一,以為常平本。

臣按:後世竹木之稅始此,然唐時所稅者取其利以為常平本,今世則用之以為宮宇什器耳。我朝於凡天下關津去處,設抽分竹木局,抽分客商興販竹木柴炭等物,在京者令軍衛自設場分收貯柴薪,按月給與禁軍孤老等燒用,竹木等物堆垛在場,令各局按旬奏申知數,遇有用度,以憑計料、揀定度量支撥,在外場局則用各給所在之用。近年於太平之蕪湖、荊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徑遣工部屬官親臨其地抽分變賣,取其價直銀兩解京以供工部繕造之費,免以科征於民,是誠良策。然商販無常,難為定數,後來者務逾前人之數以僥能名,歲增一歲,無有紀極,竊恐後來之難繼,商賈、折閱興販者不至而官與民兩失其利,乞量為中制,因地定額,多者不以為優、不及數者不以為劣,庶幾可以久行。(此言竹木)

漢宣帝五鳳中,耿壽昌白增海租,蕭望之言:「縣官嘗自漁,海魚不出,後復與民,魚乃出。」

臣按:後世魚課其原出於此。我朝凡有河泊之處皆立官以司魚課,歲有定額,河泊之所遍天下而惟湖廣最多,一藩十二所四州共百四十餘處而沔陽一州乃至有三十一處,歲納課鈔有定數,使鈔法果行,所得亦不貲矣。今日非但魚課,凡征商等課皆然,苟鈔法通行則諸課皆得以資國之用,不然則是虛費官吏之俸,徒為下人之擾,而所得不足以償所費也。(此言魚課)

《元史》:額外之課凡三十有二,其一曰曆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場、五曰窯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門攤、八曰池塘、九曰蒲葦、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葦、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曲、十六曰魚、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澤、二十曰蕩、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魚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葦、三十一曰薑、三十二曰白藥。

臣按:《元史·食貨志》有所謂歲課山林川澤之產,若金銀、珠玉、銅鐵、水銀、朱砂、碧甸子、鉛錫、礬鹼、竹木之類,其利最廣者鹽法、茶法、商稅、市舶四者,外此又有所謂額外課凡三十二,謂之額外者,歲課皆有額而此課不在其額中也。嗚呼,元有天下其取之民課額之名目乃至如此之多,當時之民其苦可知也。我朝一切削去,十存其一二,亦不聞國用之不足。臣意當時亦徒有此名目以為奸人之資而已,國家未必賴其用也,史書之以垂戒後世,以見其國脈之所以促有其因耳。嗚呼,其尚永鑒之哉!

以上論征榷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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