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24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4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24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24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廳請求指定被告辯護人應由審判廳酌奪情形先為准否之裁判

  幫助攜帶鴉片煙應以正犯所犯處斷至贓物罪之贓物一經更換性質即不能作為贓物

  當事人請開合議庭之案件審判衙門認為無庸開合議庭時自可駁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