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4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4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4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5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請求追加判決須法院所為裁判或訴訟費用有所脫漏時為之